2012年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4-05-09 10:24  黑龙江职业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条学院名称:黑龙江职业学院
  • 第二条国标代码:11449
  • 第三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高职院校
  • 第四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 第五条学制:三年
  • 第六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
  • 第七条学院概况:
  • 第八条录取原则及程序
  • 1、认真执行各省
  • 2、根据报考我院的实际生源情况,按招生计
  • 3、在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上,在录取生源不足
  • 4、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 5、专业录取时,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
  • 6、对达到我院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所
  • 7、我院认可各省
  • 8、对报考订单专业的考生,如未被录取,可
  • 第九条对各专业男女比例及语种要求
  • 第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 第十一条学院地址
  • 第十二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

第一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职业学院

第二条 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高职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制:三年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2012年面向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总招生计划5550人。

第七条 学院概况:

黑龙江职业学院于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由黑龙江科技职业学院(原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并入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更名组建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建于1948年。现有普通高职在校生12900人。

第八条 录取原则及程序

1、认真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与规定,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根据报考我院的实际生源情况,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进行投档。省招生办将报考我院第一志愿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内外加分)进行投档。

3、在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上,在录取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

4、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5、专业录取时,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6、对达到我院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所填报专业志愿,且自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调剂录取。如不服从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7、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有关优惠加分政策。

8、对报考订单专业的考生,如未被录取,可优先录取到同名称非订单专业。

第九条 对各专业男女比例及语种要求

对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53180694、86606875、53187401、87501263、53181386、87501272

传真:0451-82455139、86662935

学院网址:/zs/index.htm

第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原标题:2012年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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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职业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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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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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招生,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及黑龙江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工作。第三条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办学性质:国家民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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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2022年中高职“3+2”贯通培养转段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2022年中高职“3+2”贯通培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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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学院名称:黑龙江职业学院第二条国标代码:11449第三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高职院校第四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第五条学制:三年第六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2012年面向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总招生计划5550人。第七条学院概况:黑龙江职业学院于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由黑龙江科技职业学院(原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并入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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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做到依法治招,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第三条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第四条学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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