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三条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制定和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在院校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录取院校二志愿的考生。

(三)录取时在同批次内按所报学校志愿的顺序,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是一所多科性综合型兼有师范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学校是一所多科性综合型兼有师范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