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按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信息中心《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

1、自治区美术类、美工设计类考生均按照自治区《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对已经被录取而未报到考生的处理办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录取环境,所有网上填报志愿且被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报到的考生,本年度不得再改录其他高校,其信息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提供给下一年该考生报考的院校。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