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表中统计范围为我校普通本科一批(志愿代码:4304)录取的考生,不含贫困地区定向计划、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四教学区专业的录取情况;统计分数为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各专业具体录取分数情况如下:院系名称专业名称科类计划数录取数分数高分低分平均分哲学系哲学文科社会学文科历史系历史学文科中国共产党历史文科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文科文化产业管理文科商学院经济学文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自主招生、国防生、贫困地区定向生、美术类考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

第十八条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贫困地区定向生、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保送生、国防生、贫困地区定向生、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六条按湘价教[2012]44号文件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按湘价教[2012]44号文件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