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七条报考费:按照省招考办有关规定收取报名考试费每位考生150元,报名时交到当地招考办。

第十四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2)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2、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第十八条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第十八条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第十六条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