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二十条学生符合国家有关加分录取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学生符合国家有关加分录取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学生符合国家有关加分录取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测试成绩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学生符合国家有关加分录取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测试成绩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