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三等奖者;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二等奖者;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