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表.doc



第二条奖学金等级及奖励标准优秀新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生、6000元/生、4000元/生、2000元/生。

第四条基本评定条件(一)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态度端正,能够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高中阶段参加各级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中树立良好形象、做出突出贡献、赢得社会赞誉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一)单招考生根据其在我校当年单独招生相应科类录取考生的总成绩排名,依序评选出本学年获奖学生,各项奖学金的具体评定名额如下:1.特等奖:占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1%;2.一等奖:占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2%;3.二等奖:占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3%;4.三等奖:占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4%。(二)吉林省外高考本科二批、本

第三条评定名额(一)单招考生的评定比例为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10%;(二)高考考生不设评定名额,所有符合基本评定条件和具体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获奖。

第一条奖励对象(一)参加吉林省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并按时报到的优秀应届考生;(二)参加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并按时报到的各省(市、区)的优秀应届考生。

(一)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态度端正,能够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评定程序与发放办法(一)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本人实际情况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入校后按程序颁发。(二)优秀新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完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办、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附件: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