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要求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考生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后,报校招生就业处。
(二)校招生就业处经办人根据考生书面申请提出具体意见报处长审批,处长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档手续。
(三)在办理退档手续时须交纳录取材料费、打印费等。
(四)考生办好有关手续后,后将申请书上交校招生就业处,一周内到省高招办办理退档手续。
(五)退档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一)复查内容:录取通知书上考生姓名有无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录取新生本人是否与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照片一致;新生入学后所填写的有关材料的字迹是否与考生档案中本人填写内容的字迹一致;录取新生的分数是否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享受优惠照顾的内容是否属实。(二)复查办法:由新生班主任根据复查内容,逐个审查考生档案,并与新生入学后填写的学生

(三)考试:考生须遵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考教师须遵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考试期间,由校保卫处派专人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三条凡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的考生,其政审、体检与其它专业统考的考生同时进行。

(一)凡要求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考生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后,报校招生就业处。

第六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一)招生录取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计划管理、审阅电子档案、退录考生和录取科类调整、办理录取手续以及对外工作联系等;(二)系统管理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网络中心。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维护和运行;录取数据的组织、管理及投档;计算机操作培训与指导;打印新生入学通知书等;(三)档案文秘组:成员

(三)办理退学手续前,先到校招生就业处领取《退学程序单》,新生按程序单依次办理有关手续。

(二)校招生就业处经办人根据考生书面申请提出具体意见报处长审批,处长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档手续。

(二)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学手续。

(四)考生办好有关手续后,后将申请书上交校招生就业处,一周内到省高招办办理退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凡在招生录取期间,对未正式办理入学手续而提出退档的考生,按下列规定办理退档手续:(一)凡要求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考生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后,报校招生就业处。(二)校招生就业处经办人根据考生书面申请提出具体意见报处长审批,处长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档手续。(三)在办理退档手续时须交纳录取材料费、打印费等。(四)考生办好有关手续后,后将申请书上交校招